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 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