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 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