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評比,於評比當年度一月底前應函請前條各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參與評比;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於評比當年 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向本部檢送招商績效報告、單一 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