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 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