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4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與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 縣(市)行政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 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