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21條
興辦工業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依前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由中央主管機 關繼續處理者,興辦工業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 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附該函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 展計畫,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逾期未申請者,該核發之認定函件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