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 土地使用情形。

興辦工業人於第十六條規定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或未依 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十 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理,同時通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塗銷第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或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