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17條
興辦工業人應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毗 連非都市土地擴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