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2 年 11 月 14 日)
第11條
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 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 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擴展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

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 施配置圖。

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 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勘察紀錄。

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 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前項書件除第三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前二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 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