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7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 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第6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