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 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