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3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 金外,並加發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