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2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 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另發給其遺族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 薪或年功薪為標準,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前項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 ,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管理機構具領並指定人 員代為殮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