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6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 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