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 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