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7條
本部應按聘用或約僱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產業園區開發管理 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退職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自到職日起,均按其現支薪點之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 ,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退職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