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職撫卹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6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 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 日為退職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