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升遷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9條
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 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 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