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升遷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 ,優先升遷:

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

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