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7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 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 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