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 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 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