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11條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 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