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