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 103 年 04 月 18 日)
第6條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證 明文件。

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前項有效期間內,經發現公司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 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申請公司所營事業非屬本部主管之產業,由本部函請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 供初審意見,再由本部認定;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