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 103 年 04 月 18 日)
第5條
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 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

(一)須統籌訂定公司全球或區域之經營願景及決策。

(二)須依經營願景及決策,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年 度營運計畫。

二、掌控智慧財產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

(二)須依全球或區域智慧財產管理及營運策略,執行國外關係企業及國 外分支機構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三、掌控財務管理,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收支管理 制度,並管理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投資策略及籌資活動。

四、掌控國際採購,須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採購政策 、採購程序、交易條件及其他相關活動。

五、掌控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須主導分配全球或區域接單事宜,且其直 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球或區域接單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提供國 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

六、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須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 及國外分支機構之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 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資訊。

七、掌控人力資源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定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

(二)須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高階主管人員或經理人 員,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

八、掌控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 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一)須統籌規劃研究開發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 之創新、改進或設計之策略及方向,並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 支機構相關服務,收取技術服務費用、技術報酬金或授權金。

(二)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平均每年不低於新臺幣 一千萬元,或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經費占該公司營業 額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點三。

(三)須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設計人員數,平均不低於十人 。

九、掌控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須訂定全球或區 域生產製造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 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係以訂定合約、收取服 務費用或授權金之方式,提供其關係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品牌商標或 商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