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9條
請領能力鑑定證明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本部、所屬機關或受託機構應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予以 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