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8條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部、所屬機關或原核發之受託機構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年內脫帽半身相片二張。但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 定免附者除外。

三、身分證明文件。

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