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6條
經能力鑑定合格者,除主動發給合格證明外,應於成績證明單有效期限屆 滿前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所屬機關或受託機構申請核發能力 鑑定證明: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年內脫帽半身相片二張。但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 定免附者除外。

三、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