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對於已建置人才職能基準之產業或 領域,篩選有助於產業發展且政府或民間無適當鑑定機制之項目,辦理能 力鑑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