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所屬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撤銷其能力鑑定 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