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11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相片。但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免附者除外。

三、專業名稱或等級。

四、證明序號。

五、發證機關。

六、核發日期。

七、證明有效期限。

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換發或補發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