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9條
申請補助案件所提出之書面文件,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 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