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補助者聲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於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曾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曾受停權處分,但其停
權期間已屆滿。
三、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之相關法令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
四、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本補助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
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已
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