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21條
申請輔導案件之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須補件者,申請輔導者應於本部 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