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3條
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補助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 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補助之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 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變更、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