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2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於申請補助者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補助 者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