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99 年 08 月 04 日)
第10條
為審查補助案件,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件如具高度重要性,必要時,於審查會議後,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 召開複審會議,再行審查。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