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條
申請出具前條推薦函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之章程、發起人、預定之股東及董、監事名冊、受委託管理公司 基本資料,包含公司章程、登記證照影本;有限合夥之預定代表人、 實收出資額及有限合夥人名冊。

三、主要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履歷。

四、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

五、集資計畫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之推薦函自發文日期次日起半年有效,並得檢附申請書及已出具之推 薦函影本,申請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以半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