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