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