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並通知其股東、 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