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7條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二級:

一、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 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二、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三、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四、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五、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前項第四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 規定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