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 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 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二、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 列或提供下載之人。

三、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 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