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7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落實遊戲軟 體分級管理,得提供諮詢、受理檢舉及為本辦法應遵循事項之稽查。

前項各機關受理檢舉或稽查之結果,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本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