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6條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 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 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