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第十條規定以外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
載遊戲軟體前,應確認其遊戲軟體已完成分級資訊之標示。其遊戲軟體分
級標示不符本辦法規定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改正、下架或移除。
使用者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或下載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之遊戲軟體,該
遊戲軟體未能依本辦法規定分級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
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
先行移除。
二、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其營運服務之人,終止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