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同一遊戲軟體內容有以下情形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各款情節名稱。
其情節達三種以上者,應按內容比重至少標示三種情節:
一、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或反社會性等七種情節
。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棋牌益智及娛樂。
三、涉及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之情節。
遊戲軟體之情節名稱標示方法如下:
一、有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標示於產品包裝正面或背面之左下方或右
下方。
二、無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於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
處旁為明顯之標示。但因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