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0條
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於其遊戲軟體上市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標示分 級資訊。但非由前述之人所供應之遊戲軟體,應由實際供應者依本辦法之 規定負分級義務。

前項之人應將遊戲軟體分級級別及情節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 料庫,供分級查詢。

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之內容,不得逾越該 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