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4 年 02 月 22 日)
第9條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未變更等級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 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登記資本額。

二、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 登記,並應檢附原登記證書,申請換發新登記證書: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

四、負責人之姓名。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其原領之 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一、組織變更。

二、等級。

前三項所定變更之申請,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