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 93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 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 員聘 (派) 兼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